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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四版)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哪里可以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

答: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二)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建厅首页→“店小二”专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点击查看

3、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4、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省厅审批办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注册所在地市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5、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有哪些?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省厅审查事项:企业申报→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企业端查看不予许可原因)→企业下载电子证书。

委托市州审查事项:企业申报→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企业端查看不予许可原因)→省厅公告→企业下载电子证书。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6、企业重复申报同一项资质时应注意哪些?

答: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8、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9、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0、关于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的有关要求有哪些?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跨省变更迁出的,拟迁出企业须取得拟迁入省(直辖市、自治区)住建厅(委)同意接纳的文件;收到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后,可办理跨省迁入。

(三)涉及企业考核内容:净资产(满足现有资质净资产最高值)、技术装备(满足现有相应资质对设备的考核要求)、技术负责人(满足现有相应资质对技术负责人的考核要求,其中个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要求)、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要求)、企业业绩(满足拟分立相应资质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应按照上述要求初审企业的申请资料,同意后再报送省厅。

(五)申请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该事项申请所列清单。

11、企业注册地址跨市州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申请?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企业注册地跨市州变更需按重新核定要求对企业主要人员、资产、设备等进行考核。技术负责人、净资产、设备及厂房按相应资质等级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最低标准考核,审查合格的公告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注册地在市州内变更的,按简单变更申请。

1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13、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14、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三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仍继续有效。按国务院、住建部文件规定,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与相应的二级资质合并,成为乙级资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建部正在抓紧制定,一旦公布,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不存在。

15、现有三级资质需升为二级,应如何办理,具体考核哪些内容?

答:现有三级资质可选择“增项”或“升级”升为二级资质。

(一)增项→考核:净资产(满足二级标准)、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标准,其中个人业绩满足三级标准)、设备(满足二级标准)、注册人员(满足三级标准)、职称人员(满足三级标准)、技术工人(满足三级标准),增项合格的,读取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信息予以发证,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二)升级→考核:净资产(满足二级标准)、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标准)、设备(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满足二级标准),升级合格的,读取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信息予以发证。

16、哪些情况下,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 除首次申请外,增项、升级、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均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7、申请企业系统操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答:系统操作可以向省住建厅信息中心咨询027-68873052;可向省住建厅信访中心投诉举报027-68873081、68873086。

第二部分  资产问题

1、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合法财务报表需经制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公章)。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2、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未限制外地厂房),可以累计考核。

3、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不需要提供。

不认可租赁设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认可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但需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部分  人员问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

2、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考核全员社保,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安管人员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